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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仲裁裁決不予執條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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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民事訴訟法中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包括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等。

民訴法仲裁裁決不予執條款有哪些?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汙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庭在仲裁裁決中或在案件結案時,有權對仲裁費用的最後承擔做出決定。實踐中大致包括以下情況:

1、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同時,亦考慮到仲裁庭對當事人仲裁請求的滿足程度、責任劃分及其它因素,由當事人分攤仲裁費用。

2、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庭調解過程中當庭或庭外達成和解時,仲裁費用將由雙方當事人按其達成的和解協議分擔。若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未對仲裁費用作出約定,仲裁庭將按當事人各承擔50%的比例進行裁定。

3、仲裁庭還可以對預付仲裁費的一方當事人裁定由另一方當事人對其墊付費用進行部分或全部補償

涉及到到仲裁問題,首先要根據雙方之間實際所進行簽署的合同來進行確定,合同之中說明正確清楚,那麼就是在仲裁執行範圍之內,如果不在,那麼仲裁庭是無權對相關內容來進行執行仲裁中的判決,如果要申請仲裁的話,一定要將仲裁的訴求所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