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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陷害罪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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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陷害罪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誣告陷害罪賠償標準是什麼?

誣告陷害罪賠償標準法律沒有明文的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根據誣告陷害行為給被誣告人造成的損失而定的,通常是要求進行精神損失的賠償。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這裡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幹部、群眾,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以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為目的而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二、誣告陷害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誣告陷害罪量認定

本罪與錯告的界限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定。”所謂錯告,是指錯誤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實的告發行為。所謂檢舉失實,是指揭發他人罪行,但揭發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這就把誣告與錯告在性質上清楚地區別開來了。誣告與錯告,在主觀方面有著質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屬於犯罪行為;後者則是由於情況不明,或者認識片面而在控告、檢舉中發生差錯。由此可見,是否具有誣陷的故意,是區分誣告與錯告的最基本的標誌。

本罪與一般誣告陷害行為的界限

兩者都具有捏造事實、誣陷好人的特徵。但是,誣陷的內容、目的和性質,又各不相同: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罰,而一般誣陷行為僅限於捏造犯錯誤的事實,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種行政紀律處分,因此,從性質上講一個是犯罪,一個是違法。對一般誣陷行為,可根據不同情節和後果,分別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批評教育。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存在誣告陷害這樣的一種行為的話,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將會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規定的誣告陷害罪來進行處罰,至於其中所涉及到的賠償損失方面的問題是按照精神方面的損失來進行確定的,也就是很有對方實際損失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