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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要親自出庭作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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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人要親自出庭作證嗎?

證人要親自出庭作證嗎?

證人要親自出庭作證。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的,原則上是必須出庭作證的。但是,也有一些情況,證人可以在經過人民法院許可後,可以通過採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具體的情形如下面所示: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如果證人有健康原因的,即使作證是法定義務,法院也不會太過強求,會考慮證人的健康原因。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路途遙遠不僅會給證人造成困擾,對法院、當事人來說也是較大的麻煩,畢竟舉證不便不好協調時間問題。因此,法院發現證人有這種情況的,會考慮通過線上等方式讓證人作證。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因此,在法庭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是原則,不出庭是例外。

特別注意: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2、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除外。

3、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和補貼標準計算;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4、人民法院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繳證人出庭作證費用。

二、成為證人需要什麼條件

要成為訴訟中的證人,適格的條件有四個:

1、是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藉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案情的人,這裡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聽說,據說等的間接感知。

2、能正確表達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做為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3、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

4、是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以上四條密不可分。只要同時具備這四條,不論國籍,性別,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證人,但是,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中擔任法官、陪審員、鑑定人、法警、翻譯人員、律師,不能同時定為該案的證人,因為那樣便會造成角色衝突,不利於公正原則的實現,也不利於訴訟程式的維護,做為案件的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衝突,也不能做為證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不管是民事訴訟活動還是屬於刑事訴訟活動證人,證言都是非常重要的,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定證據當中的一種。大多情況之下,為了保證案件審理查明的清楚,所以都會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而且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親自出庭作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