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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標後被投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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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標後被投訴怎麼辦?

一、在中標後被投訴怎麼辦

1、中標公示期間投訴的,需要主管部門調查,調查如果屬實,影響中標的,則取消;不影響的,發中標通知書

2、中標結果之所以公示,不僅為彰顯“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而且便於各界履行外部監督,若投標人或利害關係對評標結果有疑問的,可通過提出質疑或異議的方式維護己方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二、中標的程式是怎麼樣的

1、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2、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3、中標的標準,法律上規定了兩項:第一項是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這裡所謂的綜合評價標準,就是對投標檔案進行總體評估和比較,既按照價格標準又將非價格標準儘量量化成貨幣計算,評價最佳者中標;第二是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這項標準是與市場經濟的原則相適應的,體現了優勝劣汰的原則,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仍然是以投標報價最低的中標作為基礎,但又不是簡單地去比較價格,而是對投標報價要作評審,在評審的基礎上進行比較,這樣較為可靠、合理;

4、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專案,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5、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的法定期限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這項規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標的成果,或者說招標人、中標人雙方都必須尊重競爭的結果,不得任意改變;

6、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這是採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一項特定的經濟措施,也是保護招標人利益的一種保證措施;

7、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專案,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專案,也不得將中標專案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這是規定中標人的履約義務,它是招標投標的落腳點,為此中標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中標人可以任意毀約,背棄合同,招標投標便成為一種沒有實際結果的交易形式。同時,要禁止中標人轉讓中標專案的行為,誰中標只能由誰來完成中標專案,中標人是一個特定的市場主體,並不能由他人代替,更要防止在轉讓時產生的種種弊端,所以禁止轉讓中標專案;

8、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專案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但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專案由中標人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承擔連帶責任,這項規定表明,分包是允許的,但是有嚴格的條件和明確的責任,有分包行為的應當注意這些規定。

中標的結果必須要公平、公正,如果遇到在中標之後被投訴的,那麼就會由主管部門進行調查,確定沒有任何的異議才會發放中標通知書,如果有任何的問題,都是會取消中標的,所以,中標與招標都需要結合法律所規定的程式來,這樣才不會承擔起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