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糾紛法院調解後怎麼辦徵收?
拆遷糾紛經法院調解後,徵地主管部門支付了補償金後可以徵收,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房屋拆遷的流程有哪些?
1、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2、拆遷管理部門進行稽核;
3、稽核通過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4、釋出《拆遷通告》;
5、選擇確定評估機構;
6、入戶調查;
7、評估結果公示;
8、出具並送達評估報告;
9、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0、發放、領取補償款;
11、拆除房屋。
三、房屋徵收需要支付哪些補償金?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徵地強拆的條件有哪些?
1、作出強制拆遷決定的主體必須是人民法院,其他主體無權作出強制拆遷決定;
2、拆遷人已經履行補償安置義務,包括:以貨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或進行產權置換方式進行補償;
3、被拆遷人拒絕履行拆除房屋的義務,並且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起訴;
4、拆遷方向法院提出強制拆遷的申請。
拆遷糾紛向法院起訴以後,法院可以根據造成拆遷糾紛的具體原因進行調解,法院出具的調解書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但是,徵地主管部門在沒有支付補償金之前,不能直接開始相關的徵收工作。如果被徵收人領了補償金以後仍然拒不搬遷,可以申請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