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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對非法狩獵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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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上對非法狩獵怎麼處罰

刑法上對非法狩獵怎麼處罰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主要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非法狩獵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根據有關法規及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指以下幾種情形:

(1)為首組織或者聚眾非法狩獵的;

(2)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內,多次獵捕或大量獵捕野生動物的;

(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獵,使野生動物資源遭受重大損失的;

(4)長期非法狩獵屢教不改的;

(5)非不狩獵不聽勸阻,威脅、毆打保護人員的;

(6)其他手段特別惡劣的。

二、非法狩獵罪的構成是怎麼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野生動物保護法》第8條規定:“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非法狩獵罪的物件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行為人非法狩獵的物件如果涉及到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應按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論處。可見,本罪的物件僅指一般陸生動物,即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其他所有陸生野生動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是專門從事狩獵的人員還是其他公民,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亦可構成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而故意為之。至於是為了營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非法狩獵罪侵犯的是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相關管理制度,客體上表現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在禁獵區或者是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對於此罪在量刑上一般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