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案例>

根據規定對於強姦罪如何判斷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2.08W)
根據規定對於強姦罪如何判斷

一、根據規定對於強姦罪如何判斷?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4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即可構成此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為故意。

二、構成強姦罪不能減刑嗎?

法律沒有規定過強姦犯不能減刑,構成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構成強姦罪判刑後收監執行的流程有哪些?

1、監獄審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書。

即審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是否齊備,記載是否有誤。

2、對送押罪犯進行身體檢查。

即檢查罪犯是否患有嚴重疾病,女犯是否正懷孕或哺乳自己的嬰兒等。

3、人身和物品檢查。

如發現違禁品或贓物,應當予以沒收,送請人民法院處理;如果發現可供偵查、審判的材料,應及時送交主管的偵查、審判機關。

4、對收監的罪犯填寫《罪犯入監登記表》。

5、向罪犯家屬發出通知書。

罪犯入監後,監獄應當及時通知其家屬,須在收監後5日內發出通知書。對無家屬的罪犯,監獄可通知其所在單位、基層組織或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只有同時滿足以上條件才可以按照強姦罪定罪,比如強姦案件中受害人只能是女性,而且犯罪嫌疑人需要具有相應的刑事責任能力,比如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在實施相關犯罪行為的時候完全不能辨認本人的行為,這些情形都不能按強姦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