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股東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股東簽訂的合同滿足法定條件是有效的。例如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等。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存在哪些情形是無效的?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意思表示不真實;
3、內容違反法律法規中的強制性法律規定;
4、違背公序良俗;
5、合同當事人互相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三、股東對公司要履行哪些義務?
1、出資義務;
2、遵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
4、不得濫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
四、股東享有哪些權利?
1、股東身份權。
2、參與決策權。
3、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4、資產收益權。
5、退股權。
6、知情權。
7、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8、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
五、股東濫用權力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需要,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包括:
1、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到位、抽逃出資。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3、股東怠於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4、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出。
5、公司被撤銷、登出或歇業後,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
6、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
7、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行為。
股東個人簽訂的合同滿足以上條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股東並沒有權利以個人的身份直接代替公司籤合同,公司經營過程當中的這些合同不是哪一位股東可以隨意簽訂的。而且,股東以個人身份跟他人簽訂的民事合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跟公司有沒有任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