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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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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如何裁判?

一、法院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如何裁判?

在明知對方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情況下,如果自己還有收買行為的話,那麼往往就會被認定為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其中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3、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對於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其他參與者,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怎樣認定

1、本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的收買,是為了出賣而收買,“收買”只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一箇中間環節,犯罪分子收買被拐婦女、兒童後,便將被害婦女、兒童又轉手倒賣與他人,從中謀取不義之財。或者雖然不是為了出賣而收買,但是收買後又出賣的,也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2、本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下列行為的,應依照本法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對行為人以強姦罪和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實行並罰;對收買的被拐賣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應分別依照本法關於非法拘禁罪、傷害罪、侮辱罪的規定認定行為性質,並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實行數罪併罰。

另外對收買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並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應予以數罪併罰:明知被拐賣婦女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的;與被收買的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構成姦淫幼女罪(現已併入強姦罪)的。

3、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並沒有強迫其與自己共同生活,當被買婦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時,行為人未強行阻礙。

其次,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這裡的不阻礙對被買兒童解救,是指當被害人的家屬或有關組織或部門得知被買兒童下落,前去領回被買兒童時,行為人沒有強行阻攔。

最後,被買婦女與收買人已經成婚,並願意留在當地與收買人共同生活。這種情況,對收買人應視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無論是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還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在法律上都是明確禁止的,只要是行為人實施拐賣行為的實行行為,即實力控制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就認定為犯罪既遂,對於收買人來說,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仍然收買,會被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