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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起訴流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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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起訴流程有什麼?

一、合同糾紛的起訴流程有什麼?

首先,當事人需要準備好起訴狀,雙方當事人身份資訊,相關證據材料等,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

然後,根據不同的法院的實際情況,有可能立案後就繳納訴訟費,也有可能等候法院通知再繳費。

接著,該案會通過正常的工作流程分配到承辦法官手裡,由承辦法官確定舉證期限開庭日期以及向各方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等相關材料。庭審時各方當事人針對自己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對對方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然後對案件的爭議焦點進行辯論。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有可能會開多次庭。

最後,由法官在審先內判決。另外只要在判決前,各方當事人都是可以和解,或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的。

二、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的時間,最長保護期不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合同糾紛的法定管轄地如何確定?

1、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除錯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當事人在合同中隊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支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4、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5、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6、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糾紛的起訴流程首先就是要準備好訴訟狀交給人民法院,然後就是人民法院稽核通過之後進行開庭判處的。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的時間,最長的訴訟時效保護期是不能超過二十年的。合同糾紛的管轄地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