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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案情。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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