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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執行申請書的內容有什麼

判決執行 閱讀(1.51W)

一、法人執行申請書的內容有什麼

法人執行申請書的內容有什麼

申請人:(公民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單位,家庭具體住址,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公民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單位,家庭具體住址,聯絡電話

申請事項:

請求依法強制被申請人履行某人民法院3字第2號判決/調解/裁定書所確定的義務,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某某一案,經某區人民法院於某年某月某日作出1字第2號判決/調解/裁定書,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請人在該法律文書確定的時間內拒不遵照履行。為此,申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6條等有關法律規定,特申請某院給予執行。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請人:公民個人加蓋手印

法人及其它組織加蓋公章

某年某月某日

注意事項:

1、申請書用鋼筆書寫或列印。

2、公民個人將身份證影印1份,原審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影印件1份,原審法官出具的生效證明書1份。

3、法人單位攜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影印件各一份,經核對無誤後退還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各一份。

二、執行終結裁定書還能再審嗎  

執行終結裁定書還能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再審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如果法院已經下發判決書了,當事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在申請異議時,需要提交異議人的相關身份證明,以及提出異議事由的證據材料,並且要寫明自身的地址和聯絡方式。如果有足以推翻原判的證據的話,那麼可以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