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移財產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法院強制執行的根據有哪些?
1、法院製作的生效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2、法院依督促程式發出的支付令;
3、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中的財產部分;
4、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書;
5、公證機關製作的依法賦予執行的債權文書;
6、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或外國仲裁機構的裁定書。
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書屬於法律文書,是必須要執行的,如果拒不執行,要面臨的法律後果不單是被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也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在拒不執行判決案件中,協助義務人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也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