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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如何打官司之可自訴案件有哪些

辦案流程 閱讀(1.05W)

對於刑事案件的起訴,《刑事訴訟法》把它分為公訴與自訴兩類。既然是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那麼,為什麼不把它規定為統一都由檢察機關起訴呢?

教您如何打官司之可自訴案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不告不理”原則。也就是說,凡是經過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不管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經濟案件還是行政案件,都必須有人首先向法院起訴,如果沒有人起訴,法院不主動審理。法律規定有一部分案件由自訴人自訴,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兩點:一是有些案件輕微,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公安機關可以不拿出很大力量去偵破,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不僅會縮短訴訟時間,而且也會使公安機關騰出更多的精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另一方面,有些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能不願意讓公、檢、法三機關介人,例如遺棄案。因為父母與子女打起了官司,打完以後,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可能要產生隔閡,這對以後的贍養與被贍養會帶來麻煩。再比如虐待案,有的人虐待父母構成了犯罪,但是作為父母,有時情願忍耐,而不願意到法院去控告自己的子女。如果法院主動審理此案,有時會給他們的家庭帶來一定困難。因為被告人被判處幾年刑以後,刑滿釋放,還得回來與父母在一起生活,父母有時還得靠子女來贍養。還有的重婚案件,被害人有時不願讓公、檢、法三機關介人,而願意自己找人從中調解等等。

那麼,哪些案件屬於自訴案件呢?不僅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有明確規定,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也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以下3類:

一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侮辱案;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共5種。

二是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即:故意傷害案;非法侵人住宅案;侵犯通訊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於《刑法》分則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一類犯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一類犯罪)規定的犯罪,而且是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三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