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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案件時舉證期限是否包括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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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案件時舉證期限是否包括節假日

辦理案件時舉證期限是否包括節假日

辦理案件時舉證期限是指正常的日期,不包括節假日。

二、什麼是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證據有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採取的固定和保護證據制度。是當事人基於民事權利,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自主選擇在適當的時候,向法定的機構提起的收集、固定、保管相關證據,以保持其證明力的活動。所謂證據就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可見立法規定了兩種情形作為採用證據保全措施的前提條件,只要具備其中的一種情形,就可以申請保全證據,而不必二種情形同時具備。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證據保全措施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的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關聯性,也就是說需要採取保全措施加以保護的證據有可能對本案的實際處理結果產生影響。

第二,“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於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能採取證據保全措施。“證據可能滅失”的情況,是指一些易腐爛、變質的鮮活物品、受汙染的環境、受藥害的農作物青苗等等。這些證據如果不及時取樣、對損害程度進行勘驗、鑑定,難以對損害後果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在這一類訴訟中,證據保全顯得非常重要。“以後難於取得”的證據是指時過境遷,原來的認證物證可能存在,如果不及時取證,以後難於取得。

第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這就要求法官在引導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時,如有證據保全的請求就應一併提出,以便接受申請的法院綜合考慮是否採取保全措施。

申請證據保全,既可以在訴訟中進行,也可以在訴訟前進行。 

證據保全一般是在訴訟開始後提出。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提交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目前來說,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法律主要是《商標法》、《著作權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中。主要適用於:為了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

舉證期舉證的相關證據,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證據的真實性。人民法院在接到舉證期的證據後,對相關的證據進行相關的保全措施,進行相關的調查。調查後進行相應的審理,判決這類違法案件的審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