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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一共多長時間能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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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法院一共多長時間能開庭?

到法院一共多長時間能開庭?

法院受理後一般在20日內開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人民稜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具體情況

(1)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長3個月。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不得申請延長,如無法按時審結,應轉入普通程式。

(3)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4)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由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3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不服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

對於法院開庭的相關情況,必須在司法機關對相關犯罪事實或者訴訟案件的情況進行認定後進行,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則是無法進行司法判決處理的,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還應當由司法機關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合法的處理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