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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複議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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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裁定複議期限是多久?

民事裁定複議期限是多久?

1、在時間方面,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如果對法院裁定不服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一般應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2、在程式方面,因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民事訴訟裁定而上訴的,二審法院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並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發起民事訴訟複議需要什麼材料?

申請行政複議應提交的相關證明和材料:

(一)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複議機構接待人員當場記錄。

(二)申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四)申請人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影印件。

(五)代理申請行政複議的,應提供當事人的委託書及有關身份證明。

公民發起民事訴訟複議申請,首先要準備好複議申請書,寫明申請人的基本資訊,申請複議的事由,複議的證據來源。然後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申請書和居民身份證,按照規定進行復議,如果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複議,需要提供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