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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行為具體是什麼

人身侵權 閱讀(1.92W)

一、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行為具體是什麼

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行為具體是什麼

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範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裝置,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佈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檔案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佈;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佈;

(9)洩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祕密。

二、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如何認定?

侵害隱私權或者侵害隱私利益的責任構成,必須具備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要件,即須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所適用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1、侵害隱私權的違法行為。首先,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須具違法性。

2、侵害隱私權的損害事實。隱私是一種資訊、一種活動、一種空間領域,也是一種祕密狀態。隱私的損害,表現為隱私被刺探、被監視、被侵入、被公佈、被攪擾、被 干預。

3、侵害隱私權的因果關係。它是指侵害隱私權的違法行為與隱私損害事實之間的內在的必然的符合規律的聯絡。

4、侵害隱私權的主觀過錯。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備主觀過錯。主要是故意,即預見侵害隱私權的後果卻希望或放任該種結果的發生。

隱私權是絕對權,具有普遍的對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負有不侵犯他人隱私的義務,違反這種義務進行的行為均被納入侵犯隱私行為之列,除非有正當合法抗辯事由存在,通常這種侵害行為以作為形式表達,並不必以公開他人隱私為要件。結合行為型別的多樣性與隱私內涵的發展性,基本可以概括為兩類:侵擾私人空間的行為與侵害私人資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