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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致人死亡賠償金額有哪些依據?

人身侵權 閱讀(2.91W)

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偏執的人與人發生了口角或者誤會不通過正常的途徑去解決,往往使用暴力去解決。還有的會聚眾鬥毆,這樣給自己和家人帶來的傷害是無法估量的。只會在出去的道路上越走越遠,那聚眾鬥毆致人死亡賠償金額有哪些依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詳細解答。 

聚眾鬥毆致人死亡賠償金額有哪些依據?

一、死亡賠償範圍和計算公式

(一)收入損失。是指根據死者生前的綜合收入水平計算的收入損失。收入損失=(年收入-年個人生活費)×死亡時起至退休的年數 退休收入×10。(死者年個人生活費佔年收入的25%—30%)

(二)醫療、護理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診斷費、治療醫藥費、住院費等;護理費包括住院期間必需陪護人的合理費用和出院後生活不能自理所僱請的護理人的費用。

(三)安撫費。是指對死者遺屬的精神損失所給予的補償

(四)喪葬費。包括運屍、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費等合理支出。但以死者生前六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

(五)其他必要的費用。包括尋找屍體、遺屬的交通、食宿及誤工等合理費用。注:

1、受傷者的收入損失,計算到傷愈為止;致殘者的收入損失,計算到70歲;死亡者的收入損失,計算到70歲。

2、70歲以上致殘或死亡的,其計算收入損失的年限不足5年者,按5年計算,並予以一次性賠付(綜合考慮利率及物價上漲因素)。

3、傷亡者本人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其收入損失可比照同崗位、同工種、同職務的人員工資標準,或按其所在地區正常年度內的收入計算。

4、傷亡者為待業人員及其他無固定工資收入的,按其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計算。傷亡者為未成年人的,可參照本款以18歲為起點計算。

5、傷亡者為我國公民的,其對外索賠的標準,可參照我國有關部門制定的對外索賠工資標準處理。  

二、《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國刑法規定,

1、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本罪,其餘人則不為罪。

2、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對直接行為人及直接責任人,依照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處罰。  

3、民事訴訟。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賠償數額。犯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承擔全部或主要賠償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聚眾鬥毆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我國對因打架鬥毆一類死亡人員的賠償較為明確,一是為了照顧受害者家屬的情緒,另外也是震懾打架者對自己的罪行有著較為清醒的認識。這裡值得注意的是賠償受害者的工作年齡費用達到7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