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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殘疾人賠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人身侵權 閱讀(4.78K)

一、接法院強制執行殘疾人賠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法院強制執行殘疾人賠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法院強制執行殘疾人賠償金的規定是通過固定的計算標準以及相關規定的期限來進行最終的一個殘疾賠償金的確定,這樣的一種精神撫慰金的話也是可以進行一定的索賠的,是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當中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新刑事訴訟司法解釋規定的賠償範圍不包括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會支援訴訟請求的。必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這樣殘疾賠償金就可以是到,精神撫慰金也可以追加賠償了。

二、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條文,”明確了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和計算期限。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採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即通過固定的計算標準和期限來確定賠償數額。

1.1採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原因

殘疾賠償金作為對喪失勞動能力這一損害的填補,本應從根據受害人的個體素質、工作能力、教育程度等主觀因素出發,估測其具備完整的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在未來能夠取得的收入,由此,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但是,這種預測沒有客觀的標準,而且其無法預測的不確定因素很多,當事人對此很難達成較為一致的認識,不利於糾紛的解決。

1.2計算標準的變化

1.2.1捨棄了我國原先採用的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改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對保護殘疾受害人更為有利)。

1.2.2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據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負擔係數計算出的個人平均收入。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解釋,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調查的城鎮家庭居民在支付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及其它經常性轉移支出後所餘下的實際收入。平均負擔係數是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例如,我國2000年的城鎮就業者的平均負擔係數為1.86,其中北京市2000年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0349.7元。)

1.2.3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也是指根據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除以平均負擔係數計算出的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例如,我國2000年農村居民的平均負擔係數為1.52,北京市2000年的農村居民純收入為4604.55元。 )

1.2.4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客觀的標準。政府統計部門都會在每一個統計年度結束後的一定時間,公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資料,其中就包括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實踐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階人民法院會以通知方式明確具體標準,以江西省為例,如《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賠償專案參照指標》( 贛高法50號 )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有一些得到的法院的最終判決,確實沒有辦法來進行一個執行,這個時候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比如說關於一些索賠問題,法院強制執行就可以通過銀行賬戶凍結等強制性的方式來幫助我們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