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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對專利侵權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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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由於專利的價值較大,故而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不少保護專利的辦法,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依舊存在著專利侵權案件,被侵權的主體有單位、個人等,企業應對專利侵權的方法有哪些?被他人控告侵犯了其專利權,該如何反駁呢?

企業應對專利侵權的方法有哪些?

一、企業應對專利侵權的方法有哪些?

1、不侵權抗辯:即判斷企業自己製造、銷售的產品或使用的方法是否侵犯涉案專利權,一般應遵循這樣的判斷思路:第一步依據專利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也就是對權利要求書進行解釋並劃分為若干個相對獨立的技術特徵;第二步查明涉嫌侵權客體的相應技術特徵;第三步對確定的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與涉嫌侵權客體進行比較,作出侵權還是不侵權的分析判斷。

2、公知技術抗辯或“無效請求”抗辯:若涉嫌侵權客體覆蓋了涉案專利的所有技術特徵,企業要進一步判斷自身使用的技術是否屬於專利申請日前的自由公知技術。企業也可在指定的答辯期內和舉證期內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給原告(專利權人)來一個釜底抽薪。

3、先用權抗辯:如企業在專利申請日前已進行了實質性的專項投資並且完成了必要的技術準備,可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實施。特別提醒的是:企業以後以合理的方式,如增加生產線、增設分廠等擴大規模,仍屬於在原有範圍內實施。

4、重複授權抗辯:該抗辯方式常被企業忽視。若專利權人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了實用新型又申請了發明,要注意是否屬於重複授權,處於違法狀態的專利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5、回覆警告函:涉嫌侵權人收到警告函後,應及時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採取不同應對措施。

如侵權成立,應積極與對方談判,力爭達冷和解,避免擴大損失。其間可視情況通過專利無效程式、公司收購、反訴或者有針對性地提出其他訴訟,或與其他企業聯合採取行政、商業、司法、市場等方式給對方施加壓力,迫使對方和解。

如侵權不成立,應及時做好應訴準備,收集相關證據,同時向對方回函闡述己方不侵權的觀點,儘量避免訴訟。注意,回函闡述觀點時不應將具體的抗辯理由、關鍵證據全盤托出,以防日後在可能發生的訴訟中處於被動。

6、到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諮詢,得到具體指導。

二、專利侵權抗辯事由有哪些

(一)專利權效力抗辯

1、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超過保護期、被專利權人放棄、被生效法律文書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2、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授權條件、應當被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其無效宣告請求應當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

(二)濫用專利權抗辯

3、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人惡意取得專利權且濫用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不宜輕易認定為濫用專利權。

4、惡意取得專利權,是指將明知不應當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故意採取規避法律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得了專利權,其目的在於獲得不正當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當實施行為。

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惡意:

(1)將申請日前已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技術標準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的;

(2)將明知為某一地區廣為製造或使用的產品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的。

(三)不侵權抗辯

5、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項或一項以上技術特徵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6、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中對應技術特徵相比,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的技術特徵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本條第一款所稱技術特徵不相同不等同是指:

(1)該技術特徵使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方案;

(2)該技術特徵在功能、效果上明顯優於權利要求中對應的技術特徵,並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這種變化具有實質性的改進,而不是顯而易見的。

7、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省略權利要求中個別技術特徵或者以簡單或低階的技術特徵替換權利要求中相應技術特徵,捨棄或顯著降低權利要求中與該技術特徵對應的效能和效果從而形成變劣技術方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8、任何單位或個人非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進口專利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四)不視為侵權的抗辯

9、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包括:

(1)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在中國境內售出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後,購買者在中國境內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

(2)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在中國境外售出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後,購買者將該產品進口到中國境內以及隨後在中國境內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

(3)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售出其專利產品的專用部件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部件或將其組裝製造專利產品;

(4)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售出專門用於實施其專利方法的裝置後,使用該裝置實施該方法專利。

10、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上述情形下製造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也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11、享有先用權的條件是:

(1)做好了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即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檔案,或者已經制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裝置或者原材料。

(2)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原有範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裝置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準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超出原有範圍的製造、使用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

(3)在先製造產品或者在先使用的方法或設計,應是先用權人自己獨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從專利權人或其他獨立研究完成者處取得的,而不是在專利申請日前抄襲、竊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被訴侵權人以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不應予以支援。

(4)先用權人對於自己在先實施的技術不能轉讓,除非連同所屬企業一併轉讓。即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後將其已經實施或作好實施必要準備的技術或設計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被訴侵權人主張該實施行為屬於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實施的,不應予以支援,但該技術或設計與原有企業一併轉讓或者承繼的除外。

12、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裝置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但是臨時過境不包括用交通運輸工具對專利產品的“轉運”,即從一個交通運輸工具轉到另一個交通運輸工具的行為。

13、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是指專門針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的科學研究和實驗。

應當區別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科學研究、實驗和在科學研究、實驗中使用專利技術方案:

(1)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科學研究實驗,其目的是研究、驗證、改進他人專利技術,在已有專利技術的基礎上產生新的技術成果。

(2)在科學研究、實驗過程中使用專利技術方案,其目的不是為研究、改進他人專利技術,而是利用專利技術方案作為手段進行其他技術的研究實驗,或者是研究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商業前景等,其結果與專利技術沒有直接關係的行為。該種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

本條第一款中的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包括該研究實驗者自行製造、使用、進口有關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也包括他人為該研究試驗者製造、進口有關專利產品的行為。

14、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資訊,而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行政審批所需要的資訊,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等相關藥品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的實驗資料、研究報告、科技文獻等相關材料。

(五)現有技術抗辯及現有設計抗辯

15、現有技術抗辯,是指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全部技術特徵,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一項現有技術與所屬領域公知常識的簡單組合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於現有技術,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16、現有技術,是指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對於依據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之前的專利法規定申請並獲得授權的專利權,其現有技術應當依據之前專利法的規定確定。

17、牴觸申請不屬於現有技術,不能作為現有技術抗辯的理由。但是,被訴侵權人主張其實施的是屬於牴觸申請的專利的,可以參照本指南第125條關於現有技術抗辯的規定予以處理。

牴觸申請,是指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與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同樣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檔案或者公告的專利檔案中的專利申請。

18、現有設計抗辯,是指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一項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一項現有外觀設計與該產品的慣常設計的簡單組合,則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構成現有設計,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19、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包括在國內外以出版物形式公開和以使用等方式公開的設計。但是,對於依據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之前專利法規定申請並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其現有設計應當依據之前專利法的規定確定。

20、被訴侵權人以其實施現有設計進行抗辯的,應當在侵權訴訟中主張,並提供現有設計的相關證據。

21、被訴侵權人以實施現有設計進行抗辯的,應當判斷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與現有設計相同或相近似,而不應將專利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進行比對。

22、被訴侵權人主張其實施的是外觀設計專利的牴觸申請的,應當將被訴侵權外觀設計與牴觸申請進行比對。被訴侵權外觀設計與牴觸申請相同或相近似的,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六)合理來源抗辯

23、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屬於侵犯專利權行為。

使用者或者銷售者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

合法來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銷售者從合法的進貨渠道,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了被訴侵權產品,並提供相關票據。

主要有不侵權抗辯、公知技術抗辯等,來反駁自己實施了侵權行為但是已經確定實施了侵權專利的行為,那麼,就應該按照既定的辦法,計算賠償金。為了避免承擔此賠償責任,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不得實施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