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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移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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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移需要什麼手續?

一、債權轉移需要什麼手續?

進行債權轉讓,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之後,需要簽訂書面的債權轉讓協議,然後通知債務人,再辦理相關手續,需要注意,如果沒有通知債務人,則債權轉讓不具法律效力。 

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式:

1、簽訂協議。

債權人與受讓人協商一致後,應當形成債權轉讓協議。

2、通知債務人。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不發生效力。

3、有些轉讓債權的行為需要辦理有關手續。

二、債權轉讓有哪些生效條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在司法實踐中,有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轉讓債權。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係,而不屬於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係。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後,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合同,已不屬於債權轉讓的範疇。

2、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後,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三、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有哪些

1、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不一定由債權人通知,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可以。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

2、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籤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在我國的債權債務的關係中,此時是可以發生債權的移轉、債權的繼承等情形的,拿債權的移轉來說,此時在債權移轉的時候,原債權人和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移協議是需要通知債務人的,如果沒有通知,此時債務人向原債權人清償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