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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售假冒偽劣產品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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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售假冒偽劣產品如何處罰?

一、兜售假冒偽劣產品如何處罰?

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處罰是銷售滿二萬元不滿二十萬的,就會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銷售滿二十萬不滿五十萬元的就會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於滿五十萬元以上的,就會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

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方面:

1、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產品的製造者(含產品的加工者),銷售者即產品的批量或零散經銷售賣者(含產品的直銷者)。

2、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表現為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偽劣產品。在銷售領域內分兩種情況:一是在銷售產品中故意摻雜、摻假;二是明知是偽劣產品而售賣。

3、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包括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

具體表現為:

(1)摻雜、摻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上述四種行為屬選擇行為,即行為人具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行為人如果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也應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只要生產經營者實施了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都會被予以處罰,但是處罰的性質會根據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所得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是行為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所得達到了刑事犯罪立案標準的,就會被予以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