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其他侵權>

懲罰性賠償約定與利息有什麼要求?

其他侵權 閱讀(1.89W)

一、懲罰性賠償約定與利息有什麼要求?

懲罰性賠償約定與利息有什麼要求?

一般來說,不可以隨意約定,只有雙方在進行簽署合同的時候進行承諾即可進行自行約定。且雙方約定完之後簽署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人都不得進行違反和不履行該合同說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懲罰性賠償金適用的範圍:

1、故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2、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3、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汙染環境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二、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被告的行為或心理狀態具有特定性:

只有當被告行為超過了社會容忍的限度,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因此,一般侵權行為不適用懲罰性賠償。而要判斷被告行為是否超過了社會容忍的程度,必須結合被告的主觀心理狀態綜合考察。如果被告的心理狀態存在邪惡動機、被告實施了詐欺行為,或被告濫用了權利、被告由於故意或重大疏忽而不計後果、被告輕率或有意識地不顧他人權利和安全的行為,均屬於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形

現實損害客觀存在,因果關係的存在,懲罰性賠償必須依附於補償性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並不是獨立的請求權,必須依附於補償性的損害賠償。

在懲罰性的賠償中,不能隨意的約定,懲罰性賠償是屬於法定的情形,只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才能進行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是比較嚴厲的民事責任,認定賠償的基礎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程度,具有公私混合法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