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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光權有方向規定嗎 | ?

其他侵權 閱讀(3.11W)

一、採光權有方向規定嗎?

採光權有方向規定嗎 ?

採光權有方向規定,《民法典》規定(第二百九十三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民法典》對居民的通風、採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也就是說,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中給出的日照標準:“住宅應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h(小時)。”“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小時。”

如果房子不能達到採光條件,那麼就構成對採光權的侵犯,沒有東西南北之分。

二、關於建築日照不足的賠償標準及救濟方式是什麼?

①被侵權人房屋貶值部分。

如侵權人因其建築物向高空發展,充分利用了空間,其房屋有了軟大的增值,或者侵權人所蓋的高層建築物純粹為了商淺論採光權糾紛中的權利保護品房開發,其建成房屋的經濟效益自不待言,與此鮮明對比的是,相鄰一方的房屋因採光受到影響,其房屋在原有價值的基礎上有大幅的下降。因為房屋的價值取決於其位置、方向、採光等關鍵因素,因此應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房屋的原有價值及採光受影響後的價值予以評估,其差額部分應屬賠償範圍。

②被侵權人採取補措施的費用。

被侵權人因採光的需要,需改變原有房屋結構,如增大門窗面積,開天窗等,該項費用應屬賠償範圍。另外,被侵權人因採光不足,室內照明裝置使用時間相對延長,對照明裝置的使用壽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較大影響,因此,將該項費用應酌情予以一次性賠償。

在當代的社會,不僅我們國家關於採光權是有非常明確的要求的,如果說是在方向這個方面已經侵犯到他人所擁有的採光的權利的話,那麼就需要通過協商或者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要求對方一起停止侵權行為,並且對於自己的相關的損失來進行一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