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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作用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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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作用有嗎?

一、《侵權責任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作用有嗎?

《侵權責任法》已廢止,現由《民法典》替代所有的條款。

《民法典》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係。民法典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犯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保護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民法典》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應當優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

現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多部法律法規,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旅遊法》、《廣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條將消費者等特殊人群合法權益的保護納入民法典中,從而使得對消費者保護成為了民法典的一部分。

從法典的角度來看,能夠更充分的發揮民法典私法的作用,完善民法典對於弱勢群體特殊保護的體系;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有利於消費者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實現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二、當消費用權益受到侵犯時向誰要求賠償?

對在不同情況下,消費者應向誰要求賠償做了具體規定: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2).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3).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併的,可以向變更後承擔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5).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利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賠,也可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賠.

(6).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益利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索賠.廣告的經營者釋出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索賠.展銷會結束後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求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消費者的權益是可以利用《消費用權益保護.法》,以及還有《民法典》來進行合理的保護,只要他人造成了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那麼就可以讓侵權方承擔相應的賠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案件情況來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