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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名譽權是絕對權嗎?

名譽毀謗 閱讀(6.1K)

一、法律規定名譽權是絕對權嗎?

法律規定名譽權是絕對權嗎?

名譽權是絕對權,絕對權也叫對世權,是除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為義務人的民事權利。如財產所有權、人格權等。絕對權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義務人的義務是不作為的義務,即只要不去侵犯權利人的權利即可,因而絕對權一般是支配權。絕對權的主要特點在於,權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張權利,權利人不須藉助義務人的行為就可實現其權利。絕對權的主體一般不必通過義務人的作為就可實現自己的權利。各種人格權、智慧財產權、繼承權、所有權等都屬於絕對權。

二、侵犯名譽權的形式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後端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二)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佈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佈開來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01條後段規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在文學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實姓名,或者未寫明原告的真實姓名和地址,但對人物特徵的描寫有明顯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說內容存在侮辱、誹謗情節,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犯。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徐良訴上海文化藝術報社等侵害名譽權一案的覆函》中認為,被告趙偉昌根據傳聞,撰寫嚴重失實的文章“鎖甲三千元帶來的震盪”和被告《上海文化藝術報》社未經核實而刊登該文,造成了不良後果,兩被告的行為均已構成侵害徐良的名譽權。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名譽權是不可以侵犯的,特別是對於名譽權在受到侵犯的情況下,可以向司法機關起訴來要求維護自己的名譽權,但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上,還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來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