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高空墜物>

高空墜物派出所是怎麼處罰的?

高空墜物 閱讀(1.26W)

一、高空墜物派出所是怎麼處罰的?

高空墜物派出所是怎麼處罰的?

對直接進行高空墜物的當事人進行處罰,法律上對於高空墜物的罰款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因為高空墜物的真正侵權人有的時候非常難以確定。過失造成高空墜物,如果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構成犯罪。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不構成犯罪。造成財物損失的,則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高空墜物傷人的賠償參照《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也即由被告人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則的,有利於找出真正的責任人。

有關高空墜物的具體情況,是需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的,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對於這種情況下的處理是基於造成的傷害本身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涉及到樓房的固定設施掉落導致的,還可以對物業或者管理人員追究相關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