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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風高空墜物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高空墜物 閱讀(1.69W)

有的時候,人們的行為活動其實並不能因為天氣的原因就停下來的,儘管我們也知道在大風天氣應該儘量的少出門,尤其是很多城市的市民們都親身經歷過大風天氣直接造成了一些實際性的破壞。可基於工作和其他原因在大風天氣選擇出門的,很不幸的就被大風吹落下來的物品傷害到了,那麼,大風高空墜物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大風高空墜物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一、大風高空墜物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在大風等自然惡劣天氣下的墜物傷人案件中,一般的相關責任人可能會以天氣惡劣,屬於不可抗力為由辯護,但是,該理由往往得不到支援,因為在有天氣預報等條件下,當事人應該預知可能存在的墜物風險。所以,天氣惡劣並不是免責理由。但是,如果相關責任人盡到提醒的義務,比如,口頭提醒、設定警示牌等,則可能會減輕相應責任。

所以,在高空墜物傷人不能確定責任人時,受害人只能向共同責任人分別追償,而不能要求某個或某部分主體承擔全部責任。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即受害人如果能夠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且加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那麼,就推定加害人有過錯,並承擔責任。

所以大家要知道大風導致的高空墜物傷人事件的責任人是誰,沒有主體的責任人就是共同分擔,一般的賠償都是金錢,數額多少都是根據受傷情況來定。

二、高空墜物傷人傷物該如何維權?

1、如果“高空墜物”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傷的,公安機關應該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如致人死亡,應依據《刑法》規定,追究過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傷,追究過失致人重傷罪。因大風、暴雨等自然天氣導致高空墜物使投保人利益受損的,若投保人的物品和投保人都在現場,投保人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理賠員會趕到現場確認。之後,保險公司會按程式要求墜落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投保人的損失;若墜物無主,則由保險公司承擔損失。高空墜物事發後必須在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及警方報案,若找不到責任方,則由保險公司來處理。保險公司會派人到現場“定損”。比如一般車主一定要購買車損險才能進行“高空墜物”索賠。

2、在賠償方面,能夠確定侵權人的高空墜物糾紛,則相對容易。《保險法》中涉及到的保險法轉移、保險責任承擔問題,都與維權賠償相關,可具體對待。但很多墜物是“無主”的,這樣我們在確定侵權人時就得下功夫。《侵權責任法》中的“高空墜物條款”在業界被稱為“高空拋物連坐”,但在司法實踐中,同一幢樓裡的業主,如果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那麼將共同為受害人的損失“買單”。

值得注意的是,“連坐”的業主承擔的是補償責任,而不是賠償責任。賠償的前提是存在侵權行為,但在侵權人無法確定的情況下,侵權行為無從談起。而補償更多的是對受害人給予一定“救濟”,補償不是建立在過錯基礎上,不具有懲罰性。而且最重要的一點規定了,建築物使用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補償也符合公平原則,日後若是發現具體加害人,給予補償的住戶可以有追償權。此外,如果發生侵權責任人不明晰情況,受害人只能通過社會的公益救助等保障體系解決。

可以說實際操作過程當中,大風高空墜物賠償的維權成功率微乎其微,因為在大風天氣,有時我們根本就沒辦法確認傷害到自己的高空物品到底是從哪一塊吹落下來的,儘管法律中也提到有些以高空墜物為不可抗拒的原因進行辯護的,法律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但從目前的情形來看,只要是因天氣原因導致的高空墜落物傷人,確實到最後沒辦法很好的保護被侵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