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墜物應該怎麼解決,有什麼規定?
1、無事故損失的高空拋物,儘快找到肇事人,指出其肇事行為及其危害,及可能面臨的治安處罰,勸告其不要再犯。
2、對有過高空拋物行為的人,加強對其監督。
3、如無人目擊肇事者,則應及時清除墜落物,並在可能出現肇事者的相關樓層住戶中進行詢問與調查。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高空拋物從幾樓開始算?
一般情況下,二樓及以上向下拋棄物品,均屬於高空拋物行為。
當然,若只有一層,單該層建築格外的高,從高處向下拋物行為,亦屬於高空拋物。集兩個條件。
因此,高空拋物無法明確的說是幾樓以上,屬於高空拋物,應當認定從高處向下拋物,即屬於高空拋物行為。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①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②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③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通常情況下,從二樓以上往下扔物品,都算高空墜物。如果只有一層樓,但該建築物十分高,從高處向下拋物的行為也屬於高空拋物。處理高空拋物案件時,除非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否則都會被認定為侵權人,賠償受害者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