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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賠償程式是怎樣的?

高空墜物 閱讀(1.89W)

高空墜物事件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為了使被高空墜物砸中的人的權益能得到保護,我國現行法規定,在權益受到侵害之後,可以在收集齊全證明自己受到侵害的證據,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得到賠償的請求,在請求被受理之後,會按照法律規定的高空墜物賠償程式審理案件

高空墜物賠償程式是怎樣的?

一、高空墜物賠償程式是怎樣的?

第一步:立案檢驗。

第二步:審查單證,稽核責任。

1、先確定保險單是否有效,有無已經解除或失效的情況,若曾經失效的,在出險之時是否已自動復效。

2、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的索賠單證是否齊全、真實。

3、稽核保險權益,具體來說,就是審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否具有保險權益。

4、稽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無違反告知義務或通知義務的行為。

5、稽核出險時間是否在保險有效期內。

6、 若保險合同約定了承保地區的,則還要稽核出險地點是否處於所約定承保的地區之內。

7、稽核出險事故是否屬於保險單承保的保險事故,是否由其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8、稽核被保險人是否違反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證條款。

9、稽核賠案中是否存在第三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索賠的被保險人是否向第三人行使了索賠權或向第三責任者實施了索賠手續,是否從第三責任人處獲取了賠償。 如果經稽核後,認定要賠付的,繼續理賠工作。反之,則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告知拒賠,說清拒賠的理由,並記入拒賠案件登記簿。

第三步:損失調查。

在損失檢驗和稽核各項單證的基礎上,包括赴現場實地調查和函電瞭解,或向專家、化驗部門復證。

第四步:核算損失程度。

在財產保險中,須根據被保險人所提供的索賠檔案或證物核算損失的數額,以決定賠償的數額。

第五步:損餘處理。

損餘物資的作價和處理,關係到賠款額度的大小,也關係到殘餘物資的利用。

第六步:給付賠款。

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公司的理算結果後,被保險人即可領款。

第七步:行使代位追償權。

如果損失原因屬第三者責任時,保險人賠償後, 可取得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代位(代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二、高空墜物傷人的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高空墜物傷人的賠償參照《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鑑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複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後故意拖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後另行起訴。

2、誤工費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於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於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徵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徵起點的,以計徵起點的,以計徵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於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援。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援。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3、伙食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

受害人受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鑑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5、交通費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票據少於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於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6、住宿費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7、營養費

經法醫鑑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鑑定,也可以在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人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8、殘疾賠償金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依照法醫學的鑑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與殘疾賠償金不得重複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後由侵害人賠償殘疾賠償金。

9、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10、喪葬費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屍、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11、死亡賠償金

因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死者滿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賠償五年。

12、生活費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後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援。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撫養到十八週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13、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賠償金的組成與其他賠償案件是存在著相似之處的,首先是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以及伙食費等,若造成人身殘疾的,還需要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