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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高空墜物責任誰負?

高空墜物 閱讀(2.55W)

一、發生高空墜物責任誰負?

發生高空墜物責任誰負?

很多高空拋物、墜物案中在客觀上無法查明究竟是誰實施的侵權行為,即因果關係證明出現了困境,如果在此情形上讓受害人自擔損害後果的話,這不僅對受害人不公平,也會縱容侵權行為,而令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進行賠償同樣令其無法接受,畢竟具體侵權人以外的建築物使用人客觀上沒有實施加害行為。因此,法律規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受害人給予補償,即由樓上的人全體平均補償給受害人,這個樓上的人不限於業主,他可能是承租人、還可能是侵權行為發生時的臨時使用人。以補償的方式填補受害人的損害,既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使建築物使用人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有利於緩和矛盾,解決糾紛。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二、高空拋物觸犯的罪名有哪些?

我國《刑法》還規定,高空拋物、高空墜物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將可能構成高空拋物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構成以上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高空拋物造成他人重傷乃至死亡的,如果是故意,那麼就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罪,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如果是過失,那麼就是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高空墜物危險他人的人身安全,發生高空墜物後,需要確定責任承擔方。在不能找到具體拋物人的情況下,可能導致墜物發生的建築物全體業主承擔連帶責任,除非其能舉證自己無過錯。小區物業沒有盡到義務,也要承擔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