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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可判到死刑或無期徒刑嗎?

高空墜物 閱讀(2.75W)

一、高空墜物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高空墜物可判到死刑或無期徒刑嗎?

1、高空墜物嚴重者可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或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定罪,最高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至於到底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還是故殺故傷論處,至於到底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還是故殺故傷論處,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正確適用罪名。如果是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而以高空拋物為手段達成目的的,應當認定故殺、故傷。如果並非出於殺傷目的,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如果達不到前兩罪入罪門檻,則以高空拋物罪定罪。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第五款: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3、《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拋物罪,規定如果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要以高空拋物罪論處。這是首個關於高空拋物行為的獨立罪名。當然,刑修十一併不是將高空拋物行為重罪改為輕罪,如果符合危公或者故殺故傷,還是應當以重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二 :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高空墜物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1.首先《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侵權責任編亦規定了建築物等脫落、墜落的過錯推定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擔責後,可以向真正責任人追償。

3.最高法《關於高空拋物意見》明確了物業的管理責任,如果因為物業不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義務導致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致人損害,物業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物業可向其追償。

綜上所述,高空拋物可以判到死刑或無期徒刑。但要根據實際情況,即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正確適用罪名。如果是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而以高空拋物為手段達成目的的,應當認定故殺、故傷。如果並非出於殺傷目的,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此外,若因高空拋物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還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