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婦幼權益>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婦幼權益 閱讀(2.12W)

一、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拐賣兒童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誘騙兒童罪侵略的客體,是別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誘騙的物件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客觀要件

1、誘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欺騙、威逼或許其他辦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許監護人的行為。

2、所謂誘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施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許監護人施行。誘騙的手法是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美觀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騙得兒童的好感後將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許監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明喜愛兒童等手法騙得信任後,尋找機會將兒童騙走或許將嬰兒偷偷抱走。總歸,運用各種手法誘騙兒童脫離家庭或許監護人,是誘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

3、所謂誘騙兒童脫離家庭,是指派兒童脫離與爸爸媽媽或許其他親屬共同日子的場所。脫離監護人,則是指派兒童脫離依法對其人身、產業及其他合法權益擔任監督和維護的人。

(三)主體要件

誘騙兒童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到達刑事職責年紀且具備刑事職責才能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誘騙兒童罪。另:單位不能構成誘騙兒童罪的主體。

(四)片面要件

誘騙兒童罪在片面方面表現為成心。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誘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役使;也有的是因為十分喜愛兒童而施行誘騙的。從實踐看,誘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為自已的子女。

不管什麼理由以及什麼目的進行拐賣兒童就是犯罪的行為,會根據具體的情節處罰。如果犯罪人可以自首並且積極的配合國家機關的調查,那麼公安機關會根據案情的情節以及當事人的悔改態度,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