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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書證、實政和人證。依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裡的收容教養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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