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學校侵權>

學生在校打架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學校侵權 閱讀(2.41W)

現在,校園中的文化氛圍和人文氛圍都是非常不錯的,以前的學校狹窄,衛生情況也比較髒亂差。現在的學校都修建有塑膠的跑道,籃球筐等等,讓學生們有一個舒適的學習的氛圍。學生在校打架責任劃分標準要根據孩子的年齡進行劃分,孩子的年齡越小,學校的責任就越大。

學生在校打架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一、學生在校打架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這要看在學校打架的學生,是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週歲以下)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8—18週歲),不同的階段,學校所付的責任也所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1、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實施)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責任判斷:根據以上的規定,首先要認定打架的學生是哪種民事行為能力人,然後判斷學校有無失責,如果學校失責,那麼學校要承擔責任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未失責,則根據學生的身份情況認定,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學校一般要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證明盡責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只有失責才承擔責任。

二、 鬥毆的含義

鬥毆:相爭為鬥,相擊為毆.是指雙方或多方通過拳腳、器械等武力以求制勝的行為。鬥毆的認定,如有司法機關、公安部門的有關法律檔案,則以上述法律檔案為準。準確地講:是指雙方或多方通過實施暴力擊打以達到制服對方的行為,其目的是否合法、正當等因素均不受中國大陸法律的保護。

學校是一個接受教育的地方,但同時也應該承擔孩子在校園的安全問題,讓父母把孩子送到學校後安心和放心,尤其是年齡還很小的幼兒園和國小就更加的重要了。學生在校打架責任劃分標準根據實際的情況和孩子的年齡進行劃分,如果情節嚴重,則交於相關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