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學校侵權>

幼兒園留疤賠償協議

學校侵權 閱讀(3.26W)

幼兒園事故賠償協議書:
甲方:名稱(以下簡稱甲方)、地址。
甲方代表人:姓名、聯絡方式。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年齡。
乙方法定代理人: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聯絡方式。
(本段主要是時間、地點、事由)。乙方於××××年×月××日。
為了妥善解決相關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協商,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醫療費及各種人身損害賠償費用共計人民幣元(大寫:元整)。
二、乙方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責任。
本協議從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或乙方代理人(蓋章):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幼兒園留疤賠償協議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