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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侵權責任如何劃分

學校侵權律師解答 閱讀(1.27W)
教育機構侵權責任如何劃分
律師解析:教育機構侵權責任劃分為兩種: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過錯推定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