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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一般分為以下幾類;
1、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2、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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