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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標準

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閱讀(3.24W)

死亡事故賠償標準如下:
1、死亡賠償金,一般根據法院依據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的收入或者依據農村居民純收入的標準,一般以20年為單位進行計算;但如果是60週歲以上人員死亡的,隨其年齡每增加1年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統一按照5年計算賠償。
2、喪葬費,受訴法院根據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一般以6個月為總額進行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法院根據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被扶養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則計算到其18週歲,如是65週歲以上年齡每增加1歲則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統一按5年計算。
4、其他賠償費用,包含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特殊必須的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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