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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遲遲不下責任書對誰不利

交警遲遲不下責任書對誰不利
律師解析:交警遲遲不下責任書對雙方都不利。出現事故認定遲遲不出的原因通常有如下幾種:
1、事故重大複雜,需要反覆做檢驗、鑑定、詢問、調查等;
2、事故認定辦案交警已經作出,但祕而不宣,其目的是責任認定一旦宣佈,將不利於機動車一方對受害人墊賠,推遲事故認定的宣佈有利於穩定受害人家屬情緒,緩解社會矛盾;
3、按新交法調解必須由事故雙方當事人自願申請,交警調解不是事故賠償的必經程式,某些辦案人員依舊法習慣先主持賠償調解後認定責任;
4、有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警力不足,壓案現象嚴重,忙不過來;
5、有些案件辦案交警爭議較大,向上級事故處理部門或法制部門請示備案需要一個過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