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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律師解析:在實踐中,由於第三者的原因而導致的交通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我國法律規定在處理三方以上當事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時,應當根據當時的情況以及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