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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能行政訴訟,交通事故認定行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一種技術認定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不能直接對交通事故認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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