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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號牌保留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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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號牌管理改革還放寬了使用原車號牌的時限,將使用原機動車超過三年可以保留該車號牌,調整為使用一年後即可申請保留;同時,保留原號的申請時限也放寬了,由自原車轉讓或報廢后6個月內提出,調整為一年內可以提出。

機動車號牌保留新規定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五十二條規定,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二)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登出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