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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險車撞人賠償標準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交通費(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賠償義務人應當對以上專案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全險車撞人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