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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時間是多長

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時間是多長
律師解答:三十日。律師解析: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時間一般是三十日內。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但是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會被不計入鑑定時限。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