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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評定的程式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評定的程式
律師解析: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評定的程式:因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需要進行傷殘評定的,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的費用,由申請當事人承擔。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九十二條
因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需要進行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但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
當事人委託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