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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第二次手術費如何寫進協議中

二次手術費即後續治療費,無需寫入協議,只需要再次起訴,說明情況即可。
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傷殘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具體如何賠償,須根據傷情而定。如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肇事者及保險公司索賠。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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