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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限速新規

凡是道路限速低於60公里的,如果超速低於50%不予處罰,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車速100公里/小時以下的以及橋樑、隧道、施工路段車速80公里/小時以下的超速違法行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不予處罰。
《關於公開徵求《山東省道路測速取證工作規範(試行)(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附件:山東省道路測速取證工作規範(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二十四條對超速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並重”的原則,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關於規範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公交管〔2013〕455號),對輕微違法行為實行教育警告處罰,對嚴重違法行為嚴格執行罰款、記分處罰。
(一)超速不足10%的違法行為,予以警告,不罰款、不記分;
(二)限速低於60公里/小時的公路上超速不足50%的違法行為,予以警告,不罰款、不記分;
(三)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車速100公里/小時以下的以及橋樑、隧道、施工路段車速80公里/小時以下的超速違法行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不予處罰;
(四)同一車輛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駛方向,超速違法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同一交警大隊只處罰最嚴重的一次超速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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