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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不登出有什麼後果

機動車在該報廢的時候如果不及時登出報廢,車管所檔案中仍然顯示為車輛正常,將會造成以下後果:
1.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年限,不將機動車回收解體,辦理登出手續,車管所會將車輛狀態改成“強制登出”,並公告該車停止使用。“強制登出”狀態並不代表車輛已經登出,只是表示車輛達到了報廢標準,應當登出;
2.如果別人繼續駕駛、或者車輛出了交通事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果車牌照被人冒用,還是要追究原登記車主責任;
4.拿不到以舊換新的車補;
5.以前的牌照不能繼續用;
6.以後新車上報廢車的戶名不行;
7.對於有多次交通違法未處理、逾期未報廢、逾期未檢驗的重點車輛車主,交警部門通過“五項重點”車輛專項清理工作將鎖定重點車輛車主及駕駛人檔案資訊(主要是“營轉非”大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大型公路客車、大型旅遊客車、校車等五類重點車輛及50次以上違法未“清零”車輛);
8.對於被查扣後經公告三個月未處理的機動車輛將作強制報廢,或達到強制報廢的車輛,將失去車輛指標。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四條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出: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道路交通法》
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車輛不登出有什麼後果